茂名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1-11-15浏览次数:3785

 

2011~2013年)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茂名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学前教育办学规模明显扩大,办学结构日益优化,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逐步提高,整体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市具有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共1421所,在园在班幼儿数187033人,三年毛入园(班)率82.39%;教职工11472人,其中专任教师6499人,保育员2085人;取得园长上岗证的正副园长共588人,占总数的37.33%;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共1557人,占总数的23.96%;取得上岗证的保育员共410人,占总数的19.66%。

目前,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发展的瓶颈和短板,主要表现为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未设立财政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公办园比例偏低,民办园规模偏小,无证园和“麻雀园”偏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办园条件参差不齐,部分民办幼儿园管理欠规范;师资配备不足,工资福利待遇偏低,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保教质量不高。

二、发展目标

㈠ 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到2013年,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规范有序发展,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教质量明显提高;全市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6%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基本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师资队伍优质化、学前服务普惠化。

㈡ 年度目标

2011年,启动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农村幼儿园质量提升工程和幼教师资培养培训工程,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4%。

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规范化幼儿园的比例明显提高,班额和师生比基本合理,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6%以上。全市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60%以上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0%以上,建成50所科学保教示范园和一批有特色、高质量的幼儿园;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70%以上、学历达标率达97%以上;班额和师生比合理;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0~3岁婴幼儿教育科学指导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

三、具体行动

㈠ 科学规划布局,有效扩充学位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2011~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常住人口分布及变化趋势、婴儿出生状况等,科学测算本地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置换、优化组合等方式,调整、盘活区域内的教育资源。各地要将本地2011~2013年学前教育园舍建设规划、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规划、村级幼儿园规划纳入本地当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从规划目标、资金投入、主要措施上予以保证,做到园舍独立、活动场地独立、经费独立、管理独立、人员独立。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以公益性、普惠性、实用性为原则,在城乡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和教育资源优先用于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确保未来三年公办园所占比例明显提高。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建成后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完善公办园招生管理办法、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创新学前资源公共资源分配方式,促进教育公平。到2013年,力争公办幼儿园比例达30%以上,各级各类资产属于国有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归口同级教育部门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乡镇(含街道,下同)的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分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2.加快发展农村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分期、分批改造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确保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逐步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联合办园或作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等方式办园,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农村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并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和基建办理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并免收排污费。允许民办幼儿园按办学成本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税费、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力度,鼓励和扶持优质民办幼儿园上等级、上标准。市设立等级民办幼儿园基建奖补经费,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基础建设。对新增的达到省、市一级幼儿园标准的优质民办幼儿园,市财政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力争用三年时间,扶持建设一批有资质、信誉好、可持续发展的民办幼儿园。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园所等级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4.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镇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和管理政策。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在三个月内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非营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凡未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以审批。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㈡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师资素质

 

1.拓宽幼教师资的补充渠道。合理确定师生比,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生,或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大中专毕业生。鼓励或引导原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任教的教师到幼儿园任教。小学附属幼儿园由所在小学在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扶持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州师范学院办大办强学前教育专业;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构建中高职衔接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2.规范幼教队伍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积极探索教职员工退出机制。受聘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等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善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2011年起,各地要把教职员工持证上岗率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

3.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制定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完善市、县级师资培训基地和幼儿园自我培养基地的三级培训网络。市依托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讲师团开展业务培训,三年内,分期分批对100名园长、1000名骨干幼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托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构建相应的骨干教师培训基地,重点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三年内,争取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逐年提高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和持证上岗率。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

4.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幼儿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内容。在各级评选表彰优秀教师等活动中,增加幼儿教师系列,充分调动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㈢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保教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推进教学改革。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探索科学保教方法,稳步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突出素质启蒙教育,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让幼儿在与同伴和成人的积极交往中,通过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童年,促进个性健康发展;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使其形成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质。积极探索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学内容,坚决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和片面追求超前教育的倾向。

2.坚持“科研兴教”,提高办园水平。健全教育教学研究网络和工作机制,加强与外地学前教育机构的交流学习。市、县两级教育局教研室要设立专门的幼儿教育教研员,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加强教研组建设,积极开展课题研究,鼓励教师参与保教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3.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支援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的工作力度,在城乡幼儿园之间开展“百园扶百园”活动,指导省、市、县一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教研帮带、送课下乡、跟班学习、优秀课例共享等形式帮扶薄弱幼儿园,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均衡发展。

㈣ 加强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县(市、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镇创建活动,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考核,纳入教育强县、强镇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落实政府责任、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严格执行准入、整改、退出制度。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加大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力度,确保到2013年底,基本消灭无证办园现象。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加大规范化幼儿园的创建力度,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幼儿园。

2.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园舍安全设施检查和日常活动中师生安全防范工作,配足安保人员,加强校车、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3.规范收费管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办园条件、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确定等级收费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坚决执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任何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4.加强卫生保健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幼儿体检和托幼工作人员年度健康检查,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按省的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指导;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制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督促民办幼儿园做好收费备案和公示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划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合理比例,并确保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规划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把幼儿园作为小区建设必要配套设施之一;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和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督促指导幼儿园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及休息休假制度;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取缔非法办园;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㈡ 落实专项经费

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着力做到“五有”:一是“预算有科目”,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和工资准时足额发放;二是“增量有倾斜”,从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三是“投入有比例”,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2%以上,并逐年提高,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幼儿园建设;四是“拨款有标准”,市按省的要求统一制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五是“资助有制度”,按省的要求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贫困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㈢ 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定期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办园条件、保教质量、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收费等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市每年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文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公布各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计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茂名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茂名市支队,中央、省驻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0月13日印发

拟稿:杨卫审核:黄寿佳签发:龙瑞兰